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必须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这种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它源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和信赖关系。
2.当事人违反这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具有可归责性。这主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即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护、通知、照顾、协力、忠实等附随义务,进而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3.缔约相对人必须存在利益损失,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之一。这种利益损失应当与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具有可归责性。这意味着,只有当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时,其行为才具有可归责性。
2.这种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然而,仅有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并不足以课以其责任,还需要存在主观过错。
3.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如果是因为相对人自己有过错、不可抗力等场合,就构成合法的抗辩理由,就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损失与因果关系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
1.如果没有损害事实,一般很难产生责任。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如果请求权失去意义,那么缔约过失责任也将无从产生。
2.损失与因果关系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即一方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蒙受损失。如果损失与违反先合同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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