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赠予子女的房产是否可以收回,必须查看该房产是否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
一旦房产已经过户至子女名下,即新的产权人已经确立,原先的赠予关系即告结束,此时赠予的房产便无法再收回。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其独特的性质。
1.它是一种双方行为,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这与单方的馈赠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那么赠与合同便不能成立。
2.赠与合同融合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在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无需等待交付赠与物,这体现了诺成行为的特点。
3.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除非合同中有双方约定的附条件义务,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任何义务。这也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尽管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撤销性,但撤销赠与并非随意可行。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特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便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3.如果赠与人已经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受赠人便有义务返还之前所接受的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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