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扣留车辆。这些情形包括: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4.未放置保险标志;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6.未携带驾驶证等。
当发现这些违法行为时,交警会依法扣留车辆,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将处以相应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对于运输单位的车辆,如果经处罚不改,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3.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
1.当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时,如果车辆作为作案用嫌疑车辆被扣押,并且与案件无关,那么该车辆将在3日之内返还给当事人。
2.如果车辆属于作案工具等,那么车辆将随案件走程序,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3.在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以备核查。
4.同时,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如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确保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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