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地占地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
这些措施旨在恢复土地原状,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是非法征地占地处罚的首要措施。这意味着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
1.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需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
2.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并对由此给原使用者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
3.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如果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2.然而,如果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3.此外,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具体幅度和标准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4.同时,对于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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