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认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五种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情形均属于合同无效的范围,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必须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具有法定性,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这两个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审判、仲裁权,能够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准确的判断和确认。
2.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确认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合同效力的确认,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还关系到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问题。
因此,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慎重态度,确保判断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些条件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同时,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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