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提审次数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主要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决定。
因此,提审的次数可能因案件而异,视情况而定。
审讯犯人时,必须遵循《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1.预审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理,且审讯、调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二人。
2.预审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迅速研究案件材料,制定预审计划,并在24小时以内对被拘、捕的人犯进行审问。
3.在审讯过程中,预审人员需实事求是地追查犯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活动方式方法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员。
4.审讯犯人每次都应制作《审讯记录》,并在必要时令犯人书写亲笔供词。
5.每次审讯后,预审员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末页上签名。
6.对于少年犯,必要时可以邀请其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学校代表参加讯问。
7.审讯聋、哑犯人或预审人员与犯人语言不通时,应有通晓相应语言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入审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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