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某种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2.实质上,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态。
3.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4.当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时,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该行为自始无效,这可能会对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
因此,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对被代理人、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的影响上。
1.被代理人需对表见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即被代理人需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2.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其实施了表见代理行为,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2.在实践中,关于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等亟待解决。
3.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完善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你对表见代理还有什么疑问吗?欢迎在找法网上提出,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