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亦随之消灭。这是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质,即担保物权是为主债权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
2.担保物权的实现也会导致其消灭。当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使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法律关系因此消灭。
3.债权人可以放弃担保物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但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例如抵押物或质物灭失,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等。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具有附属性。这意味着担保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主债权。
2.担保物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的权利。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担保性质,即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3.担保物权是以期待的(或附条件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他物权。这意味着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
4.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权利。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质,即其权利客体是特定的财产。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的代位性。这意味着当担保物灭失或毁损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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