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自然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这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如果没有这些证明,则依据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来确定。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些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据主要源自《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合同在成立之后还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才能生效。
3.如果未办理这些手续导致合同未能生效,这并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4.如果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也可能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这些情形同样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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