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在担保的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对担保财产进行受偿。
为了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需要签订担保合同,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担保物权的权利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
当事人之间如有特别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债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等。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并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要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其债权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
2.其债权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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