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伤鉴定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2.在存在两个委托方的情况下,应分别各发送2份司法鉴定文书。
3.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5.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用途的合法性,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在民间纠纷案件中,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交给申请人,若鉴定是通过法院委托,则应交给法院。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该确认书应包含以下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和是否重新鉴定;
3.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基本案情;
4.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耗损的处理;
5.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结算方式;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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