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损害责任是指因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当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堆放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通常是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1.在实际生活中,这两者往往是同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仓储经营者并非保管货物的所有人,而是属于管理人的情况,责任主体会有所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为直接管理、使用的管理人,而所有人则不再是责任主体。
2.在归责原则上,堆放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这意味着法律会推定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为了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2)如果堆放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堆放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即堆放物全部或部分倾倒、坍塌。
2.必须有受害人损害事实的存在,这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损害事实与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并不追究导致倒塌的具体原因,而是强调倒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4.堆放人必须有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是指堆放人堆放或管理不当,或者存在其他注意义务的欠缺。
5.在过错推定方面,当堆放物品致人损害时,首先会推定堆放人有过失。
(1)堆放人需要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义务,即无过失,才能推翻这一推定并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2)如果堆放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失,那么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当堆放物倒塌滚落导致其他人受伤时,堆放人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为,那么他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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