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2.如果没有上述近亲属,或者他们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可以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3.在监护人的确定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4.如果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5.在指定监护人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6.监护人一旦被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在民法典中,精神病人的界定主要基于其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
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所有民事法律行为。
2.而部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则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者同意、追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仍然可以独立实施一些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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