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作为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在物权变动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改定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具体来说,当出让人和受让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物权变动时,如果出让人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形成了双重占有,那么这一占有改定便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没有实际交付的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
这两种交付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交付的主体和方式。
1.占有改定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指示交付则是由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2.占有改定是指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指示交付则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承担方并不是出卖人,而是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因为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是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由出卖人转为受让人也就是所谓的买方。
当第三人侵夺或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即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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