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社会的变迁,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情形愈发受到关注。
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形。
1.绝对丧失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彻底消失,与权利主体完全分离,且他人未取得该权利。
2.相对丧失则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某一成员丧失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使用权仍客观存在。
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丧失主要源于宅基地本身的灭失和国家的征收。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喷发等导致无法恢复使用,或者因国家和集体的征收而改变用途,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丧失。
在此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与权利主体完全分离,且他人未取得该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丧失则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权益变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村民因放弃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这通常发生在村民主动放弃或不再需要宅基地时。
2.因转让而消灭,即村民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后,原使用权人丧失该权利。
3.因撤销而消灭,当村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撤销其宅基地使用权。
4.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而消灭,例如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宅基地等。
在这些相对丧失情形中,原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消灭,但宅基地本身并未灭失,未来仍有可能再次分配给其他村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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