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对于房屋建设工程,需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对于成片开发土地,需要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如果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还需要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一些禁止性规定。
1.如果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3.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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