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议登记并不一定要起诉。异议登记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当他们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时,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但异议登记本身并不会自动解决不动产权属争议,因此,在异议登记后,利害关系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确认不动产权属。
3.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将失效。
异议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220条。该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同时,如果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将失效。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利害关系人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异议登记后,利害关系人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他们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要求登记机构根据更正申请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更正。如果权利人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异议进行更正。
2.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不动产权属争议。
3.如果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异议登记失效后仍然可以起诉,但为了避免案件不确定性以及时效问题,建议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有效期内提起诉讼。
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确保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及时解决。同时,如果异议登记不当导致权利人损失,利害关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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