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怎样举证
更新时间:2024-04-12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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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想知道如何举证侵犯名誉权吗?本文详细解读了侵犯名誉权的举证方法,包括侵权事实、后果证明等。同时,还列举了侵犯名誉权的具体行为,如侮辱、诽谤和新闻报道失实等。
一、
侵犯名誉权如何举证
在面临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时,为追究对方的责任,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行为构成了名誉权侵权。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1.关于侵权事实的证据。
(1)如果侵权是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进行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载体。
(2)若是以口头形式进行的,则需提供证人证言或相关证明材料.
(3)若侵权以其他形式进行,则需提供相应的证据。
2.需要证明侵权后果的证据。这包括证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以及证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证据。
3.如果原、被告是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若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侵犯名誉权的具体行为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侮辱:这是指通过言语、文字或行为举止等方式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必须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行为举止,也可以是混合方式。
2.诽谤:这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其他任何方式。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如果新闻单位发布的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那么这种行为也构成侵犯名誉权。

三、
名誉权受损的新闻报道
当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时,这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如果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对于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如果主动提供新闻材料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那么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如果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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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要怎样取证
侵害名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取证:
1、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侵害名誉权的证据;
2、对于上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侵害名誉权如何取证
侵害名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取证:
1、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侵害名誉权的证据;
2、对于上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