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但内容必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且其范围应与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
名誉权侵害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侮辱。侮辱是指通过言语、文字或行为举止等方式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如口头、书面文字或行为举止等。
2.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毁损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并且可以通过言语、书面文字或其他方式实现。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如果新闻单位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或者已经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但仍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名誉权纠纷的认定中,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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