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在借款时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些财产必须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范围,并且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尽管许多财产都可以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但也有一些财产是不得抵押的。这些包括:
1.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3.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4.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明确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种类和债务大小;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即债务人需要在何时前偿还债务;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以及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这是对抵押物的详细描述,以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
4.抵押担保的范围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5.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些其他事项,如抵押物的保管方式、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应用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在进行任何法律行为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和合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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