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失物与遗忘物在失主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上存在显著差异。
(1)遗失物指的是失主完全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力,通常难以回忆或说明遗失的具体地点;
(2)遗忘物则是失主虽然遗忘,但一般能回忆起遗失点,并未完全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力。
2.心理状态不同。
(1)遗失物的失主往往是无意识地丢失物品,事后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的具体地点。
(2)遗忘物的失主则是有意识地将物品放置于某地,事后能准确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3.这种心理状态的不同,也影响了拾得人对物品的处理方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
(2)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4.从占有变动模式上而言:
(1)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即失主失去占有后,物品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
(2)遗忘物则采取“占有—占有”模式,即失主虽然遗忘,但物品仍被场所管理人或其他人占有。
5.这种占有状态的不同,也导致了法律效果上的差异。
(1)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因为失主失去了对物品的控制,拾得人需要承担保管和归还的费用,有权请求失主支付相应的报酬。
(2)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则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因为遗忘物的失主并未完全丧失对物品的控制,拾得人只需归还物品,无需承担额外的费用或请求报酬。
综上所述,遗失物与遗忘物在失主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心理状态与责任差异、占有变动与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这些区别不仅影响了拾得人对物品的处理方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情况下失主和拾得人权益的保护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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