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是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这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和第七百条的相关规定。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将消灭,其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
但如果是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则可以相互追偿。
担保人进行追偿时,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款包括《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和第七百条。
1.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顺序以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
2.第七百条则明确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的范围决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从而也影响了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对于不同类型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其担保范围也有所不同。
2.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利的范围通常限于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
这意味着,担保人只能就其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的责任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追偿超出其承担范围的金额。同时,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总结来说,民法典对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其追偿权利的范围受限于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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