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机动车交付给买方时,所有权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因此,车辆的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特殊动产的登记效力,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意味着,虽然登记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但它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未经登记的转让,可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机动车的过户登记并非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而是对抗要件。
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买卖登记,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而仅用于对抗第三方。即使未进行过户登记,只要车辆已经交付,买方即取得所有权。
2.这一原则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中也有体现,该条规定了申请转移登记的时间是在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这进一步说明了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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