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要明确,分公司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法律地位是有别于总公司的。在民事案件中,分公司确实可以作为被告。
当分公司因对外订立合同违约而被起诉时,原告通常会选择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同时列为共同被告。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分公司虽然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其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总公司往往需要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
当然,原告也有权利选择只起诉总公司,特别是在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情况下,总公司是可以被列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2.值得注意的是,当分公司涉及诉讼时,其负责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如果分公司的财产足够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可以先以分公司的财产来承担,不足的部分再由法人公司承担。
这体现了分公司在法律上虽然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仍然受到总公司的制约。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从设立方式上来看:
(1)子公司通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包括公司在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
子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需要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分公司则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在法律地位上: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它可以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分公司则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从受控制方式来看:
(1)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分公司则受到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其财产、业务、人事等方面都由总公司直接管理。
4.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上也存在区别。
(1)子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分公司则由于其财产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因此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在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上:
(1)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所以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当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并在诉讼中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设立方式、法律地位、受控制方式、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以及诉讼中的法律效果等方面。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实体形式来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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