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需要明确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与医疗纠纷之间的概念差异。
2.医疗纠纷广泛存在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当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
3.医疗事故则更为具体,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2)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3)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4)且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医疗损害则是指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时,因过失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
医疗过错与过失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1.医疗过失指的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存在的失误,而医疗过错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导致患者的不满或伤害,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2.此外,有时即使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无疏忽和失误,患者因缺乏医学知识或对医疗处理、疾病转归等理解不足,也可能引发纠纷。
关于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归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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