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括:
(1)生命权;
(2)身体权;
(3)健康权;
(4)姓名权;
(5)名称权;
(6)肖像权;
(7)名誉权;
(8)荣誉权;
(9)隐私权。
这些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而享有的,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
2.除此之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些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权利,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构成民事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2.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
3.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存在实际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人格权的法律特征包括主体普遍性、权利内容广泛性和基本权利性。
1.每个自然人都享有一般人格权,这些权利在实质上并不平等,具体人格权则需结合法律细则评测。
2.人格权的广泛性得到学者深入论述,并在法律实践中应修饰和诠释。
3.基本权利性指出,一般人格权是人身权的基础,决定和派生出各种具体人格权。
了解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侵权责任,你是否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找法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知识和解答,欢迎关注我们的后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