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
1.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甚至可以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其中,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员。
当被委托的近亲属参与诉讼活动时,他们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这种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例如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等官方文件,或由受委托近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主要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
1.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
在实务中,如果授权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时,需要明确代理的权限。这通常通过授权委托书来实现。
1.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1)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只能实施一般的诉讼行为,不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2)特别代理则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2.授权委托书还应注明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代理事项,以便法院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3.在填写授权委托书时,当事人应注意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而应明确、具体地描述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确保代理人的行为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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