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3-2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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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包括管理人的自发行为、管理行为的实施和结果、以及管理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等。
一、
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该条规定:
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
无因管理必备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需满足以下三个必备要件:
1.主观上,管理人必须是自发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未经他方本人委托或授权,纯系自己对某一他人事务的认知判断,主动地对他人的某项事务进行有效管理。
这种管理行为必须基于为他人谋利或防免他人损失的意图。
2.客观上,管理人必须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并且这种管理行为必须产生了为他人谋了利益或防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结果。
这种利益可以是积极利益,如使他人利益增加,也可以是消极利益,如防止他人利益减少。
3.法理上,管理人必须具有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特性。
也就是说,管理人在进行管理行为时,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这是无因管理之债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区别。

三、
无因管理债权的请求权
1.无因管理债权的请求权是指管理人在满足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后,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在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管理人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且请求的范围应限于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2.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管理人满足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时,即可享有无因管理债权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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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规定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未受他人委托,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目的,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一种债权。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不可以向受益方主张劳务费。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无因管理是指,当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但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时,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若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自身受到损失,也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则是指,当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时,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但存在以下情形则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以及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具体法条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存在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情形则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若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也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则管理人不享有上述权利,除非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