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订立的合同效力,在《民法典》中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同样,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合同欺诈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
1.积极的合同欺诈行为和消极的合同欺诈行为。积极的合同欺诈行为是指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行为,如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夸大其词的宣传,或故意隐瞒产品的缺陷等。
2.消极的合同欺诈行为则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如故意隐瞒合同标的物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或故意隐瞒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重要事实和信息等。
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在误解的情况下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除了欺诈订立的合同,还有其他几种情况也可以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1.当合同受到胁迫、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时,合同也可以被主张为撤销,撤销后就会无效。
2.当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时,合同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在因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时,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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