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并用吗
更新时间:2024-04-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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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在合同中,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两者都适用。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不得超过法定数额限制。
一、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并用吗
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的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两者并用的。
当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时,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要求两者都适用。
二、
民法典关于定金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对定金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这种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关于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有一个上限,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这个部分,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3.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那么将视为变更了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
履行与违约的定金规定
1.如果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那么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那么这一方就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那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一规定确保了定金在合同履行和违约情况下的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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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能同时适用吗?
1.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若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可同时适用。
2. 若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请求增加赔偿数额。
3. 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符时,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5. 若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对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能否并用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合同必须有效、必须有违约行为、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可以否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是不能并用的,因为同时适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违约所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的违约责任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所以,二者只能选择适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