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有一些疾病是不能被隐瞒的。这些疾病主要包括: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狂躁的抑郁型精神病等);
3.重症智力低下、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且尚未治愈;
4.以及瘫痪等。
这些疾病之所以不能被隐瞒,是因为它们可能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家庭责任的履行,甚至可能遗传给下一代,对民族人口素质造成影响。
禁婚病例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一规定明确了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得结婚,以保障婚姻关系的健康和稳定。
对于婚前隐瞒病情的情况,是否可以离婚取决于所患疾病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范畴。根据司法实践:
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2.有关精神病被认定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以及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4.严重的红斑狼疮;
5.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
6.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
7.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
8.严重的智力落后等情况。
以上均属于不宜结婚的疾病范畴。
在审理一方婚前隐瞒病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时,人民法院会首先判断这些疾病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如果属于,那么人民法院可能会支持另一方的离婚请求。
这一判断过程是基于对婚姻关系稳定性、家庭责任履行以及民族人口素质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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