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一旦撤销,即无需再执行。
若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受欺诈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这些情形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或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撤销权的消灭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对于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则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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