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广告,它表明广告人对于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将给予约定的报酬。
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
要约作为一种订约建议,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确知道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因此,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意味着要约的内容必须清晰地表达出要约人的真实意愿,即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明确和完整的,能够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需的条件。
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要约形式。它以公开的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种公开声明的性质使得悬赏广告可以被视为一种要约。
当有人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为并符合广告的条件时,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必须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
因此,悬赏广告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要约,如果因悬赏广告而引发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通常会支持基于有效悬赏广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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