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物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可能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明显危害的物品或物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1.危险化学品是指那些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这些危险化学品的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3.除了危险化学品,其他在航空运输等特定情况下可能明显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也被视为高度危险物。
1.危险物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对人体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明显危害的物品或物质。
2.根据《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引发危害的物质。
3.危险物质的定义和范围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
1.《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以及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的条款。
2.然而,对于危险物质投放罪的具体条款并未在《刑法》中明确列出。
3.一般来说,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具体的罪名和刑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4.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涉及危险物质投放的案件,应当结合《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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