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将被认定为无效:
1.当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这样的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2.如果格式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些免责格式条款同样无效。
3.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4.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1.它们总是由一方预先拟定,而不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双方协商产生。
2.这些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进行磋商,因此它们通常被称为“单方制定、不可协商”的条款。
3.格式条款还具有规格化、定型化的特征,即它们的内容和形式都是预先设定好的,不会因为个别合同的具体情况而有所改变。
4.格式条款的对象广泛,且可以重复使用,这使得它们在商业交易中具有极高的效率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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