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要约生效时间采取的到达主义原则。
具体来说,要约的生效时间并非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那一刻开始,而是从要约真正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然而,在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时,还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送达的问题,它并不仅限于将要约直接递交到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的手中,只要要约能够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如他们的信箱等,都应视为已经到达。
此外,如果要约人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那么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值得注意的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是有权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的,为要约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对要约内容进行调整。
3.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如果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来接收数据电文,那么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应被视为到达时间。
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那么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都应视为到达时间。
除了上述的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还涉及到要约的存续期间,即要约能够在多长时间内保持其法律效力,这个期限是由要约人自行决定的。
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需要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具体来说,如果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那么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该要约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那么该要约就会失去效力。
2.对于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那么该期限即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那么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这段合理时间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总的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订立合同,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对于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表示同意,那么就需要及时作出承诺。这样,合同才会正式生效。
对于要约的有效期限,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就需要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原则来确定。
要约生效与有效期限的确定,对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你对此还有哪些疑问?欢迎留言讨论,或直接在找法网发起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