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若选择变更劳务公司,是否有补偿需视情况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若满足一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条件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变更劳务公司是否有补偿,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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