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如果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虽然《民法典》并未直接允许业主起诉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业主也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不作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以此来制约业主委员会的行为。
1.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依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与物业管理无关。
2.如果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3.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有权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1.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2.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5.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6.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7.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8.以及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
业主委员会需要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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