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这些权利都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2.除了这四种类型外,用益物权还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它们的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旨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
2.它们的权利性质也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它们的标的物也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则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它们的存续期间也存在差异。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后才归于消灭,而担保物权则需要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1.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这种权利赋予了权利人在他人之物上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并不包括对物的处分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2.担保物权则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这种权利赋予了权利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并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因此,担保物权也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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