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优先受偿权的几种情形

更新时间:2024-04-19 11: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民法中,优先受偿权是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本文详细解析了优先受偿权的几种情形、适用条件以及范围与期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
一、

民法中优先受偿权的几种情形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主要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等。

  对于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付款的利息、停窝返工损失等,则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在民法典中,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因此被称为“狭义的优先受偿权”。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1.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这就是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中的一种具体情形。

二、

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方面: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通常限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而不包括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承包人需要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并且分包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独立行使优先受偿权。

  2.客体方面: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是承包人承包的建设工程以及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这些价款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或者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已付部分。同时,这些建设工程价款应当是已届清偿期的。

  3.受偿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包括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而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等。

  对于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付款的利息、停窝返工损失等,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4.受偿期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个期限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进行延长

  以上就是对优先受偿权在民法中的几种情形、适用条件以及范围与期限的详细解析。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同时,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有限制,不能包括所有的债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满足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以及具体的受偿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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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优先受偿权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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