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车辆在正常停放的情况下被高空抛物砸坏,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物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2.物业作为有偿车辆保管服务的提供方或建筑物的管理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导致业主的车辆遭受高空抛物损害,那么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若与物业协商无果且难以追查实际侵权人时,受害业主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将物业公司和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物业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而在赔偿后,如果发现有其他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4.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为了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这包括但不限于: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和使用人的安全意识;
2.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物的外墙、窗户等设施,确保其牢固可靠;
3.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建筑物周边的监控力度;
4.建立高空抛物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类似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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