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眼睛六级伤残鉴定中,主要依据视力受损程度和视野缺损情况来确定。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达到0.4以上,或者一眼矫正视力在0.05至0.3之间,另一眼矫正视力在0.3至0.2之间,均可认定为六级伤残。
2.若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2,或视野半径小于或等于30%,也符合此标准。
3.若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受损,或眼外肌损伤导致复视,同样属于六级伤残范畴。
身体残缺与障碍情况是六级伤残鉴定的另一重要方面。
1.轻度智能损伤、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三肢瘫肌力4级等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六级伤残。
2.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等也符合此标准。
3.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存在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不完全性失语、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等情况,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六级伤残。
除了上述两方面的标准外,还有一些其它相关的损伤标准也需要考虑。
1.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等都属于六级伤残范畴。
2.一些手部损伤如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等也被认定为六级伤残。
3.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一前足缺失等情况同样符合此标准。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的智能方面已有轻微损失,身体机能出现暂时性残缺,或存在轻度运动障碍但未达到肢体瘫痪程度,以及三角肌和其他肌肉出现轻微障碍等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六级伤残标准。
伤残鉴定涉及多个方面,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标准。本文仅供参考,具体鉴定请咨询专业医生或相关机构。有疑问,向找法网发问,共筑法律情感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