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要式合同。保管合同是为保障物品的安全和完整,寄存人和保管人约定,由保管人负责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保管合同的成立并不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成立。
然而,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通常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保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管合同并非必须规定违约金。
当事人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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