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的溯及力是指,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满足抵销条件时,抵销行为不仅自抵销意思表示生效时开始产生效力,而且溯及至抵销权发生之时,即双方债权自始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这种溯及力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利息债权、给付延迟、受领延迟、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
抵销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当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消灭。当双方所负债务额不等时,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
在合意抵销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销的效力作出约定。
2.抵销具有溯及效力。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抵销的溯及力,但通常认为抵销具有溯及力,表现为:
(1)自得为抵销时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利息债务;
(2)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
(3)得抵销的情形发生后,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1.抵销是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抵销人应具备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
2.抵销应由抵销权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动债权人为之,该抵销的通知到达被动债权人处分处发生效力。
3.如果被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自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处时发生效力。
4.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这体现了抵销的效力。
5.抵销为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6.由于抵销权的行使往往具有随时性,为了维护公平原则,应当确立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得为抵销时消灭的规则。
这意味着,当抵销权发生之时,双方债权即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包括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利息债权、给付延迟、受领延迟、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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