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客体是指抵押权所支配的对象,即抵押财产。
抵押权客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上述财产均可设定抵押。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行为。
房产抵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通常不超过65周岁;
2.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需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抵押房屋的产权必须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并未做其他抵押;
6.借款人需具备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也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方式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抵押财产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抵押权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当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不同人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孳息享有收取权,孳息应首先用于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是主债权。
3.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添附物,当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加工使所有权归属于第三人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4.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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