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不适用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通常只涉及财产纠纷及与财产有关的诉讼案件。
这意味着,对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能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款的性质并不完全等同于财产。
虽然从表面上看,受害人获得了物质利益,赔偿款具有财产性,但赔偿款中扣除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后,其余赔偿金额与受害人的人身权有极强的依附性,与受害人今后的生活有直接的关联性。
因此,这些赔偿款不应被认定为财产性质案件。如果在此类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可能会变相减少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影响其今后的生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1.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款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基于婚姻关系解除而分割的财产有明显的区别。
2.离婚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人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才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问题。
因此,离婚案件中既涉及人身关系,也可能涉及财产关系。
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则只涉及人身关系,赔偿款与受害人的人身权有极强的依附性,与离婚案件中分割的财产性质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财产案件性质不同,不适用风险代理。你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快来找法网,我们一起探讨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