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解除的情况下,损失赔偿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支出的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支出损失通常指的是因信赖合同能够顺利履行而投入的各项费用,如订约费用、协议解除费用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附加费用。
这些费用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协议解除时应予以赔偿。
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订约费用、协议解除费用以及合同履行所生费用。
1.订约费用是指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非合同义务之附加费用,如合同文本费、订立合同的服务费、劳务费等。
2.协议解除费用则包括协议文本费、为达成协议而生的服务费、劳务费等。
3.合同履行所生费用是指在协议解除合同后,原合同权利义务标的已经恢复原状或作价补偿,但原合同义务履行所生的附加费用,如运输费用支出、劳务费用支出等。
预期利益损失是合同能够如约履行时可以获得的利润。
在合同解除后,这种预期利益的损失应当得到补偿。这是因为合同的解除可能导致当事人缔约目的的落空,使得他们无法通过履行合同获得预期的利润。
预期利益损失赔偿通常包括当事人以原合同为基础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因原合同协议解除不能履行而生的赔偿,以及基于原合同可履行之期待所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与合同解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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