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并不能代替母公司订立合同。
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能力。尽管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实际的控制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母公司可以代替子公司进行合同签署。
除非子公司获得了母公司的明确授权,否则它不能代表母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并明确了它们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方式。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则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子公司不能代表母公司订立合同,除非得到了母公司的明确授权。
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包括签订合同、收款和开发票等。
尽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仍具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因此,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和开发票,但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开发票收款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1.分公司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2.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同时开发票也必须以分公司名义进行。
这样才能确保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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