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对于无产权证的车库是否可以进行公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买卖双方在交易无产权证的车位时,是可以申请对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这意味着,尽管车库没有产权证,但买卖合同本身仍然可以通过公证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车库产权的相关规定,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
1.根据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这意味着车库的产权归属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约定。
2.第二百七十六条也规定,这些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些规定为我们提供了车库产权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对于车库交易合同的公证,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项,其中包括合同。
因此,对于车库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对其进行公证。
如果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那么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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