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查封与抵押权的关系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哪个权利先行设立。
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对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那么在该财产上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都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也就是说,一旦财产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就不能再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或设定新的权利负担。
因此,在查封与抵押权之间,查封具有优先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这意味着,在查封和抵押的优先顺序上,查封具有优先权。
2.即使抵押权在查封之前已经设立,但如果查封先于抵押权实现,那么抵押权人就不能对抗查封的执行。
1.抵押权的存续与消灭,主要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只要主债权还存在,抵押权就会一直存在。
2.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超过诉讼时效未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也会随之消灭。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而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并未消灭。
因此,在抵押权的存续及消灭问题上,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关键因素。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查封与抵押权关系的分析。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